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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第四季度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11 11:26:00

辽卫函〔2016〕1号

各市、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医大四院、辽医一院: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下达2011-2015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规划发[2011]89号)和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辽卫函[2014]11号)规定,经组织专家对2015年四季度申报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论证评审,同意大连市中心医院等39家医疗机构新购(更新)相应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禁利用贷款(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除外)、融资租赁、合作等方式购置设备;

二、严禁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购置或无偿接受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须经拟转让(捐赠)设备的医疗机构聘请专业机构检测确认设备质量合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均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政府招标采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手续,未经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意的,将不予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四、各医疗机构需严格按照专家评审建议型号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不得超规格配置,否则不予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五、更新设备投入使用后,必须将原设备配置许可证上交到省卫生计生委,并及时对原设备作报废处理,不得转作他用;

六、各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需按《辽宁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辽卫函[2014]10号)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七、本配置批复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医疗机构仍需配置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附件:1.2015年四季度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一览表

      2.2015年四季度暂缓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一览表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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