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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供应保障改革“组合拳”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来源:药械处    发布时间:2017-12-26 15:17:00

  辽宁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提供药品供应保障。

  一、加强顶层设计,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框架体系

  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77号),涉及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共提出58项具体落实任务和措施,并逐条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全省形成了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等11厅(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等10厅(委)《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5个宏观政策性文件为统领,《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2个采购方案为主体,《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管理与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3个配套监管文件为抓手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配送、使用、监管等全链条比较完备的管理体系框架。

  二、统一采购平台和目录,为上下转诊打开用药通道

  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实行统一采购平台、统一采购目录、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管理体制,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疏通了用药通道。

  从群众利益出发,综合考虑地区收入水平和医保支付等因素,按照同城同价的原则,实行以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联合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议价,统一开展带量采购。从议价结果来看,与辽宁省原药品采购价格相比,限价挂网采购药品平均降幅为24.74%,最高降幅为93.17%;参考价挂网采购药品不同药品的价格有升有降,总体下降,平均降幅为18.45%,最高降幅为99.89%,最高涨幅为25.85倍,涨幅明显的主要集中在急(抢)救类短缺药品,较好的实现了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与保障药品供应的有机结合,社会反应积极。

  同时,建立药品种类、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于需要补充议价、就低调整的药品,每季度调整一次;对于确因成本上涨需要重新议价的,每年调整一次。对于未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临床必需、无替代品种的药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授权后,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采购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率先建立了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分级应对和供应保障工作机制,确保药品的临床供应。

  三、改革药品集中采购供应模式,国家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水平有了极大提高

  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的选择面进一步扩大,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外医保和新农合药品使用比例进一步放宽到40%。

  二是在辽宁省医保门诊统筹试点中,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三是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弱化了原来“双信封”招标采购的做法,按照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实行限价挂网和参考价挂网分类阳光采购,大大提高了药品供应的种类和数量。截止到10月,有7713个国家基本药物可供医疗卫生机构选择使用。

  四是在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过程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的用药衔接。要求家庭医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确保慢性病和恢复期转诊病人用药连续性。对于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最多可以延长至4周用药。

  四、提高治疗用国家基本药物新农合报销比例,促进基本药物优先优惠公平可及

  进一步提高治疗用基本药物新农合报销比例,并实行层级递减比例报销,将患者吸引在基层。将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治疗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到95%,将县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各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85%左右。同时发挥基本药物的兜底保障功能,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相结合,对精准扶贫对象治疗用基本药物实行全额报销,助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五、同步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助力上下用药衔接

  辽宁省完全执行520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额比例应达到60%以上,二、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分别达到35%和20%以上;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应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10%。

  在推进基层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一所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基础上,重点推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通过“辽宁省医疗机构采购季报信息系统”和辽宁省药品采购监管平台,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政府办村卫生室)采购、使用基本药物实行省、市、县、乡四级监管,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部门按季督导、督考合一,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金额比例同步上升,进一步增加了患者上下转诊用药的衔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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