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外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
外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 |
办理依据 |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但应当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跨地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受理单位 |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
基本流程 |
1.受理。省卫生计生委监督处负责备案受理。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证明材料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备案。省卫生计生委监督处受理备案申请后,将申请材料交由省卫生计生监督局进行审查,省卫生计生监督局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监督处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3.公告。省卫生计生委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已备案的外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技术服务范围等内容。 备案的外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项目、技术服务范围等发生改变时,应重新申请备案。 |
申请材料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 2.有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含附表) 6.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2) 7.专业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8.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清单(附件3) 9.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10.现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清单(附件4)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情况总结 证明材料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示范文本见附件。 申请材料中第11项,需要提交附件4和文字总结。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无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表格下载 |
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网站 |
咨询渠道 |
省卫生计生监督局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科 024-23370106 |
办公时间 和地址 |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地址: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 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 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0号 |
监督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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